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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chǎn)的可以一次性折舊的相關具體規(guī)定如何

2022-03-0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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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5 14:4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yè)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chǎn)),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chǎn),即我們所稱的動產(chǎn)。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y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chǎn),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chǎn)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guī)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yōu)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們接下來學習一下該政策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現(xiàn)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后,盲目的認為:以后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chǎn)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guī)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yè)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chǎn)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xiàn)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于企業(y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chǎn)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xiàn)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chǎn)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yè)適用“54號文”規(guī)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chǎn)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guī)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guī)定處理,不能混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實務中的賬務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某企業(yè)2018年01月購入一臺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yè)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處理:20*25%=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 所得稅費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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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guī)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yè)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chǎn)),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一、首先,我們對財稅〔2018〕54號文件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chǎn),即我們所稱的動產(chǎn)。 2、“54號文”中所指的企業(y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以物抵債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chǎn),并未給出明確答復。 3、“54號文”中“新購進”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chǎn),如果是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chǎn)也可以享受該政策。 4、“54號文”規(guī)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里的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選擇是否享受優(yōu)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們接下來學習一下該政策相關的賬務處理和納稅申報。 現(xiàn)實中,有不少的財務人員看到這個政策后,盲目的認為:以后500萬以下的購進設備都可以不計入固定資產(chǎn)了,這樣的理解就是大錯特錯了。 如果說之前稅務政策規(guī)定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chǎn)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業(yè)為了保持稅會差異最小化,結合企業(yè)實際情況,把單位固定資產(chǎn)核算標準定到5000以上,這個可以理解,因為畢竟5000元的金額的也不是很大,不會影響核算質量。但現(xiàn)在這個標準是500萬了,就不在適用這個方法了。 對于企業(yè)新購進的固定資產(chǎn)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是:固定資產(chǎn)的確認、計量等需要按照現(xiàn)行的會計制度、準則處理,需要通過固定資產(chǎn)科目處理,正常計提折舊。如果企業(yè)適用“54號文”規(guī)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將一定產(chǎn)生“稅會差異”,按照申報表通過填報的方式來調整。即:會計上按會計規(guī)定處理、稅務上按稅法規(guī)定處理,不能混淆。 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學習一下實務中的賬務處理以及納稅申報: 某企業(yè)2018年01月購入一臺100萬元的設備(為了方便計算,本案例不考慮各種稅費的因素),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為5年(假設2019年計提折舊20萬),殘值為0。該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01 2018年購進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chǎn)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02 2018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 20 貸:累計折舊 20 03 納稅調整:2018年會計上計提折舊20萬元,但在稅法上2018年可以稅前一次性扣除100萬元,這就導致了企業(yè)在以后2019-2022年度相對多繳稅,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金額為:(100-20)*25%=20 借:所得稅費用 2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0 04 以后在2019-2022各年度中的,我們每年都會涉及稅會差異的調整,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會隨著折舊的完成而最終結平。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處理:20*25%=5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5 貸: 所得稅費用 5
2022-03-05
同學你好 這個可以一次性扣除 截止到今年12月底
2022-12-19
您好,賬務也是一次折舊
2025-03-24
同學你好 固定資產(chǎn)稅務申報一次性計提折舊,賬務上 不可以相應的一次性計提折舊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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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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