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申報社會保險費時,用工形式一般選擇全日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周超24小時就應該屬于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就業(yè)形式多樣化而發(fā)展起來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為便捷、靈活,既有利于用人單位靈活用工,也有利于創(chuàng)造更多的就業(yè)機會,促進勞動者就業(yè)。 勞動者只可以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還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則只能算作兼職,而不能視為勞動關系,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廠以exw條款和香港的一家貿易公司A簽署銷售合同,現在稅務局要求exw條款出口的工廠需提供貨物在境內裝載前的運輸費和保費發(fā)票,賬單及水單,以此證明工廠貨物實際有出口,否則按內銷13%征稅,這段運輸是客戶負責的,但是因為客戶是香港公司,他是和一家香港運輸公司B簽署運輸合同,B再和香港物流公司C簽署轉包運輸合同、根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B和C都分別開具形式發(fā)票,實際C再委托國內子公司D完成業(yè)務,D開具了一定數額的增值稅票給C以備稽查,但是額度和實際發(fā)生的不符,現在的問題是1.客戶A擔心提供了B開具的形式發(fā)票,稅務局認不認可這個香港物流公司開具的形式發(fā)票,雖然B開具的形式發(fā)票都有對應的賬單可以證明的,這個是有據可查的,運輸是純國內運輸,即工廠到出口監(jiān)管倉段的運輸,提交后稅務局會不會質疑國內的業(yè)務為何跑去香港結算?如果稅務局這樣問的話,可不可以用那個大陸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來說明,因為我是香港公司,所以我在香港結算,可不可以這樣子?因為那個協定書是說香港公司如果在大陸開展陸運業(yè)務,是可以免征大陸這邊的稅,所以以這個點回來回應稅局可以嗎?還是說稅務會問實際運作的公司;2.如A不提供發(fā)票和水單,
一般納稅人開發(fā)票,對方已經抵扣,后沖紅怎么做賬預處理
老師好 請教下,我們是教育咨詢培訓行業(yè)的,咨詢老師收到學生課時費,學費轉到老師名下,老師再轉到公司張思卿,如何做賬呢?例如 張老師收到學費10000,老師轉賬到公司賬戶,會計分錄是?
@董老師早上好,請教的
想請教下,以上圖片的費用是FoB報關方式下的費用,這些費用哪些屬于國內費用,需要開帶稅率發(fā)票,哪些屬于國際費用,開免稅率發(fā)票?能列舉下在FOB報關方式下,貨代公司收取的費用明細,哪些費用明細屬于需要開帶稅率發(fā)票的項目,哪些費用屬于需要開免稅率發(fā)票項目嗎?
老師 我們客戶不要發(fā)票 把收入打進我們私戶了 那么需要申報無票收入嗎啊 報的話 按照實際進賬的金額填寫無票收入?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員工代收了一筆貨款,然后打到公司對公支付寶了。后來客戶又退款了,對公支付寶能直接打給我們公司員工,員工再退回給客戶嗎?這樣操作合法合規(guī)嗎?或者是您那還有更好的處理辦法嗎?
老師 公司付款需要一個錄入 一個審核的嗎
老師,我接了一個小規(guī)模納稅人公司的帳,給的會計報表和申報系統(tǒng)里面的財務報表,不一致,這個該怎么處理呀?
你好麻煩問一下老師這張是商業(yè)承兌還是銀行承兌,第一次看到這樣形式的,不然上面都有明確的承兌人
我們這邊沒有全日制,只有非全日制
我們非全日也給交社保就填寫非全日制?
不是的。我的意思是我們就是普通私企,普通員工,老板給發(fā)工資,現在要自己弄社保增員,用工形式里邊沒有全日制,但是除了全日制還有別的很多……
除了全日制,還有什么 正常我們就是選擇全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