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同學,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對等原則基礎上。外國對中國大使也是如此。
】中國公民李某任職于境內甲企業(yè)同時為乙企業(yè)的個人大股東。本年1—12月李某取得以下收入(均為稅前收入)。(1)每月工資、薪金收入12000。(2)甲企業(yè)支付的獨生子女補貼1000元。(3)兼職勞務報酬收入36000元。(4)保險賠款5000元。(5)購買福利彩票,一次中獎收人25000元。(6)5月因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紅利12000元已知該股票為李某上年1月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中取得的。(7)8月將其擁有的兩處住房中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轉讓收入200000元該房產(chǎn)買價為120000元另支付其他可以扣除的相關稅費8000元。(8)10月乙企業(yè)為李某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將所有權歸到李某名下,已知該車購買價為300000元。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核定,乙企業(yè)在代扣個人李某本年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共計40000,任務要求:(1)李某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應補(退回)的個人所得稅1.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專項扣除=172800-5000*12-40000=7280072800*10%-2520=4760請問其中的2520是怎么來的
老師你好,能解釋下以下知識點嗎?是不是美國駐入在中國境內的大使館,國外的大使在中國境內購買貨物或服務,他們取得的進項國家給他免稅并退稅,還是什么個邏輯關系呢
請教下關于進口業(yè)務。進口報關單上境內收貨人A 和消費使用單位B是不同的兩家公司, 并且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寫了境內收貨人的公司A。 我們問過第一家財務公司,他們的解釋說,因為B是“消費使用單位”, 才真正擁有貨物所有權。 如果繳款書開給A, A因為沒有貨物所有權,即使進項稅繳款書開給A,但A也不能享有進項稅抵扣。 這樣的說法對嗎? 另外,我們又咨詢過第二家財務公司,另一種說法是: A可以不充當“純代理”(即進口買賣的業(yè)務實際是B在做,不是A來做); A應該要充當“代理進口”,然后做經(jīng)銷銷售給B,相當于對境內銷售,再給B開具國內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這樣的話,A就可以用海關開具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的進項稅,來抵扣銷售開具給B的國內專用發(fā)票上的”銷項稅“? 上面哪個說法對?
王先生,中國公民,受雇于中國上市公司A。 他在 2019 年獲得的工資薪金和收入如下。 1、1月至12月,其在所在單位A公司每月賺取工資薪金23,000元; 2. 2月,他因為當?shù)匾凰髮W進行職業(yè)輔導講座而獲得人民幣50,000元; 3、5月,收到境內某公司X的特許權使用費18000元。 4、7月轉讓C公司股票。C公司為中國上市公司,轉讓股票于2017年購入,轉讓收益5萬元; 5、8月,作為個體承包人與委托人取得工程設計服務費人民幣30,000元; 6、9月,購買福利彩票中獎8萬元; 7、11月,獲得中國上市公司B公司派發(fā)的股息18,000元。 這些股票是在 2012 年 1 月購買的; 8. 12 月底,他收到了 48,000 的年終獎金。 王先生選擇不將年終獎金并入綜合收益。 他本可以扣除免稅額和額外免稅額共計人民幣43,000元。 要求:對王先生2019年的上述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其他稅項不計)。
老師您好,這兩段話矛盾嗎,請老師解答一下,謝謝: 確定一處為工資薪金發(fā)放單位,其他單位為兼職,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全部為兼職的,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減除800或者4000以上*20%部分,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比如我現(xiàn)在是在三家單位有取得工資,都按工資薪金進行了代扣代繳個稅,而且次年3月已對個稅做了綜合匯算。有人說不對,只能在一家單位合并領取工資,單位之間開票結算(人力資源勞務派遣),不知道怎樣對?
計提社保時,計提了14個人的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部分,但發(fā)工資時,因有一個員工離職,同事沒有扣除個人社保金額,直接發(fā)放了,那做發(fā)放工資賬的時候,其他應收款個人社保部分就有余額,這筆賬應該怎么做
24年計提的,25年收到發(fā)票啦,那發(fā)票時附再24年還是25年,然后記賬憑證是啥
老師,公司給員工繳納5月份的社保(公司第一次給員工繳納社保,新員工),申報的時候選擇稅款所屬期起:2025年5月;稅款所屬期止:2025年5月,為什么繳費期限是2025年6月30日呢?我現(xiàn)在想要繳納5月份的社保,繳費期限不應該是5月25日或者5月底結束嗎?還是我申報的時候稅款所屬期填錯了嗎?請老師指教呢
老師,我想請教一下,我的預收賬款不平,應該怎么做呢?
老師,晚上好!我想請教一下
個稅首次忘交 是不是不用罰滯納金
老師,請問一下,申請出口食品生產(chǎn)企業(yè)備案,需要先辦個電子口岸卡是嗎?那要怎么申請呢?個體戶可以申請這個備案嗎?
老師你好。請問25年1月補繳的2024年7-12月的養(yǎng)老保險,匯算清繳算24年還是25年
個稅除了在個稅APP能查看交沒交費。電子稅務局里能看到嗎?
匯算清繳后補繳的稅款應該如何做賬,是否影響利潤
老師,相當于各國所在的大使館在當國所購買的日常生活物品及服務都給予免稅并退稅政策,就相當于是消費地納稅原則的立場上對等互惠嗎
你好,同學,你的理解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