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jīng)濟社會活動中,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互相受到約束并且雙方都能如約履行,約定了某種客觀情況作為所附條件或所附期限而影響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約定條件的叫做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而約定期限的即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具體是指在法律行為中指定一定的條件,把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終止的根據(jù)。一般分為附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附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第62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有特殊的含義:(1)須為將來發(fā)生的事實;(2)發(fā)生與否是不確定的;(3)由當事人議定;(4)必須合法;(5)能引起民事法律行為的發(fā)生或消滅,但不能與行為內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組成部分,并且用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存續(xù)的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6條規(guī)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所以期限的法律要件為: 1.須屬將來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2.須屬必成事實,即其發(fā)生為確定的事實。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如千年以后贈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 如何區(qū)分期限與條件 期限是必然到來的事實,這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不同。法律行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確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確定的期限,但都必須是一定會發(fā)生的。而附條件法律行為所附條件是否成立則必須是不確定的。這是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一項必備要件。以未來必然發(fā)生之事項(包括確定的日期)為條件的法律行為,不能構成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又可以分為附始期的法律行為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效力的期限;終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來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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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表二,第三行,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這個不理解,可以解釋一下嗎?請舉個例子
老師,我們是建筑公司,跨區(qū)項目工地上工人在外面餐館吃飯的餐費,住宿費,記入工程施工一間接費,還過應付職工薪酬一褔利費不呢?我們一般都是工期在一個月左右,不會住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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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全款買車合同已簽電子發(fā)票已開車未提,想換其他顏色,電子發(fā)票可以沖紅么?會有記錄影響二次銷售么?
老師 這里的源泉扣繳 假如題目中說的實際支付價格 我們代扣代繳的時候需要價稅分離嗎 實際支付的價格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呀 看圖二購買方支付的價格是要分離的
23年1月1日,甲公司租入辦公用建筑物,租賃期7年。每年末支付45萬元。租賃內含利率為5.04%。2×23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與該租賃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5萬元。 假定按照適用稅法規(guī)定,該交易屬于稅法上的經(jīng)營租賃,甲公司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于實際發(fā)生時一次性稅前扣除,每期支付的租金允許在支付當期進行稅前抵扣,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甲公司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不考慮其他因素。 已知:45×(P/A,5.04%,7)=260 要求:做出租賃期開始日和第一年末的賬務處理。 【答案】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負債=45×(P/A,5.04%,7)=260(萬元) 借:使用權資產(chǎn) 265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租費用 55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315 銀行存款 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chǎn) 65(26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6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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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公司一般納稅人是簡易征收3%,受托加工物資可以開具13%加工費發(fā)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