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yè)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有兩種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權益法。一般情況下,持股比例大于20%(含20%)時采用權益法核算,小于20%則采用成本法核算。企業(yè)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存在應按權益法核算而未按權益法核算的情況,如為重大的會計差錯,應調(diào)整更正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具體的會計處理如下例。
例:B公司1997年1月2日用220000元取得A公司20%的股權,A公司1997年年初所有者權益為1000000元,A公司當年的凈利潤為300000元,A、B公司所得稅率均為33%,且均按公司凈利潤的10%、5%分別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B公司當年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一A公司2200005;
貸:銀行存款220000.
B公司1998年2月改按權益法核算。對于此會計差錯。B公司1998年2月的會計處理如下:
1、先按權益法重新核算1997年的投資業(yè)務。
由于B企業(yè)應自1997年年初投資時按權益法核算,故股權投資差額按投資時的投資成本與應享有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凈資產(chǎn)的份額計算,假設本例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應作的賬務處理為:
①借:長期股權投資一A企業(yè)(投資成本)200000,
長期股權投資一A企業(yè)(股權投資差額)20000;
貸:銀行存款2200